香港巴士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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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巴士為九巴Enviro500 MMC 12米(ATENU142/SH6730)

2017年8月20日凌晨一時許,兩輛私家車在荃灣路近環宇海灣對開發生輕微碰撞。至凌晨2時許,一輛行走過海隧巴N368線元朗(西)方向的Enviro500 MMC12米(ATENU142/SH6730)駛至事發現場時收掣不及,撞向前面正處理該宗交通意外的警車,警車再衝前撞向其中一輛私家車及準備拖走該私家車的拖車。私家車司機走避不及,被警車撞飛跌落橋下地盤,砸中地盤內一輛私家車車尾,再反彈墮地重創昏迷。事件造成5人受傷,其中一人危殆。[1][2]

意外背景[]

肇事巴士車長為45歲女車長林瑞慈,在2001年5月獲發巴士駕駛執照,事發時已入職15年多,為夜更車長並已駕駛肇事的N368線多年,此前沒有交通定罪或交通定額罰款紀錄。

意外經過[]

當天凌晨一時許,兩輛私家車在荃灣路近環宇海灣對開發生輕微碰撞,警員封鎖現場處理。至凌晨2時許,林氏駕駛肇事巴士(ATENU142/SH6730)由中環(港澳碼頭)開往元朗(西),駛至事發現場時收掣不及,撞向前面正處理該宗交通意外的警車,警車再衝前撞向其中一輛私家車及準備拖走該私家車的拖車。

站在路邊的22歲私家車司機走避不及,被警車撞飛跌落橋下地盤,砸中地盤內一輛私家車車尾,再反彈墮地重創昏迷。肇事九巴則繼續衝前數十米停在快線上。[3]

意外過後[]

警車和私家車車頭和車尾均嚴重損毀,而肇事九巴左邊車頭亦撞至凹陷。

拖車司機、巴士車長及巴士上兩名乘客亦告受傷,墮橋司機大腿骨骨折,胸口、面部及頸部多處擦傷,亦有腦震盪,重創昏迷送院,其後回復清醒,留醫深切治療部,情況危殆,已脫離生命危險。他的親友透露,傷者是收工駕車回家途中出事,被撞私家車司機最終下半身癱瘓及失去工作能力。

林氏雖成功通過酒精測試,惟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被捕,事後被帶返警署調查。[4][5]

司法程序[]

林氏事後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案件於2019年2月2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於庭上指事發時拖車、私家車及警車已清楚地亮起警號燈,被告在該段直路約100米外已可無阻擋地清楚看見前面這些已停定的車輛及已亮著的警號,但其仍未能及時剎車閃避,最終以時速54公里撞向警車車尾才釀成此事故,認為被告是完全沒有觀察及顧及路面情況而行駛。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指,當時被告只是短暫地約兩至三秒沒有專注,前面且有強力白光,被告才會反應不及,而且巴士在碰撞時已微向右轉,這也足以顯示被告已企圖減慢及轉右,只是為時已晚才發生碰撞,只屬不小心駕駛。

被告本人選擇不作供;而控方於庭上播出被告與警方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告當時指於事發前數秒見到刺眼嘅強光,該道光線強度嚴重影響其駕駛,令其無法煞車或扭軚,大概四秒後便撞車,而其撞車後才知道自己撞到的是警車。她認為該道強光應來自於拖車,又指事發時沒有看見現場設有任何路障或交通錐,沒有看見警車閃燈,也不肯定有否看見拖車的閃燈。法官綜合控方證人和被告的供詞後,指該段路面是直路,事發時能見度良好,警車和拖車在其他車輛碰撞後早已停泊在該些車輛後方,並一直閃著危險警告燈,遠方已能清楚看見,警員亦沒有發現現場有任何不尋常的燈光。此外,在意外前約20分鐘內,已有約逾百多輛汽車駛經意外現場,包括另外兩輛巴士,證明它們能清楚看見前方已停定的車輛和及時避開,質疑被告被強光影響而沒有看到警車和拖車閃燈的說法。

法官表示被告早應在碰撞前6至7秒間已能看清前方的交通情況,可是車速紀錄卻看不見該段時間巴士有任何減速的跡象,證明被告根本完全沒有看清及留意前方的交通情況,才會高速撞向警車尾部,顯然並非只是短暫的不留神,而是長時間沒有專注留意前方的交通情況,最後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成立,並於同年3月27日判其監禁15個月及停牌3年。[6][7]

圖集[]

相關條目[]

註釋、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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