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區(Prohibited Zone),是政府在指定道路上劃定禁止車輛駛入的措施。
公眾甚至運輸署[1]常稱限制區為「禁區」(取「禁止上落客貨區」的縮寫),然而法律上的禁區定義與限制區不同。
政策[]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2],運輸署署長有權在憲報刊登公告[3],指明某地區(通常是某路段,亦可包括其支路)為禁區。
憲報公告會詳列每段禁區確實位置、每天生效時間、和禁止駛入的車輛類別。如禁區路段並非一條道路(如巴士總站),為免引起爭拗,公告內會附上簡圖,並在圖上以影線標明禁區範圍。除刊憲外,當局會在實際施行的開端位置豎立一個紅邊白底的圓形路牌,如禁區有指定車輛類別及/或生效時間,亦會附上有關說明。正在執勤的消防與救護服務、警隊或海關車輛獲法例豁免,不受任何禁區限制。
若禁區須予以撤銷,政府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方能生效;如是道路工程等原因,而須臨時取消禁區、或臨時改變禁止進入禁區的車輛種及/或生效時間,亦需以臨時禁區形式刊憲方能生效。
禁區與封閉道路性質相似,主要分別在於:
- 要劃定封閉道路,可將公告刊登在憲報上,或刊登在行銷香港的中英文報章至少各一份的一期內,且只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刊登;要劃定禁區,必須先於憲報刊登公告。
- 法律授予運輸署署長權利,向的士批予豁免,以容許其於指定日期及/或時間駛入封閉道路;禁區的適用範圍則由憲報公告決定,要容許某種交通工具進入禁區,須另刊公告以撤銷禁區,或向每一輛車簽發禁區許可證,不存在豁免。
- 申請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不一定免費,但禁區許可證則免費簽發。
巴士總站禁區[]
巴士總站如被其他車輛佔用作行車通道或停泊位置,必定會阻礙巴士出入,影響班次穩定性。因此,政府將巴士總站劃為禁區,除憲報公告指定車輛類別(通常僅包括專營巴士)外,其他車輛嚴禁駛入,使巴士可順暢地進出總站。
目前香港大多數採用車坑或鋸齒式設計的巴士總站或公共運輸交匯處(不論有沒有巴士路線使用)均為禁區。禁區界線可能包含總站出入口(如觀塘站巴士總站[4]),或只包含有關車坑(如尖沙咀碼頭總站[5])。在公共運輸交匯處內,可能劃設多重禁區;其入口位置容許交匯處內設有專屬停車區域的交通工具駛入;巴士總站或小巴總站則再細分專有禁區,僅容許專營巴士或專綫小巴駛入。
然而,以「BUS STOP 巴士站」道路標記劃定的停車灣或路邊巴士總站,除非如洪福邨公共運輸交匯處般另有刊憲,否則不在禁區之列。
只准巴士駛入的道路及行車綫[]
1973年9月,政府把禮頓道介乎勿地臣街與堅拿道東的一段西行行車綫劃為巴士專用,是為全香港第一段只准巴士行走的行車綫;當局於1976年再次為此禁區刊憲。[6]
這類禁區規定道路某方向行車綫只許巴士駛入,如干諾道西介乎德輔道西與摩利臣街之間的一段輔助道路東行綫、[7]堅拿道巴士專用線、英皇道東行北角部分路段等。它們常被公眾誤以為屬於巴士專綫,事實上這些都屬法定禁區,其入口處的道路標記[8]亦與巴士專綫有別。
七、八十年代,禁區亦適用於劃定一條道路某方向的個別行車綫作巴士專用,即是今天的巴士專綫。1983年9月,政府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今第374章),為「巴士綫」作明確定義。原劃為禁區的路邊巴士專用行車綫,逐漸改為新法例下的巴士專綫。
禁止巴士駛入[]
不准巴士(尤其非專營巴士)駛入的禁區較常見於遊客區,以免大量旅遊巴士在路段內行走或上落客而阻塞交通,例子有尖東唯港薈對面的科學館廣場、尖沙咀碼頭總站、城門水塘等。
德士古道天橋部分路段被劃為晚上生效的專營巴士禁區[9],目的是防止巴士收車回廠時,行車聲浪滋擾天橋附近民居。
禁止公共小巴駛入[]
-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紅色小巴經營範圍。
設立公共小巴禁區有多個原因,包括整頓原有公共小巴營業範圍的交通、方便專綫小巴營運、及開發通往新發展區的道路等。其中限制紅色小巴在新發展區營業的實踐方式,為在現行公共小巴許可營業範圍的周遭街道設立禁區,該等街道接連的道路便不用重複再設立禁區。例如青衣及大嶼山禁止公共小巴駛入,由於青衣為進出大嶼山的必經之地,運輸署在通往青衣的各道路設立公共小巴禁區,小巴便相應不能開入大嶼山。
然而,此方法亦有缺點。如某地的道路定線經常修改,禁區範圍便須隨之而更改,例子有中環碼頭一帶,多年來因基建工程(如中環及灣仔繞道)而屢次修改交通管理措施。最近一次是在2011年11月金融街東段封閉後,該區的公共小巴禁區便須予重訂,以免小巴合法駛入民耀街北行後無路可走。[10]
禁止超長、超闊、超高、超重車輛駛入[]
考慮到道路安全,政府亦會因應風險,以車輛長度、寬度、高度或重量作為禁區禁止駛入車輛的分類方法。巴士公司藉此設立用車限制,避免不合適車輛駛進相關道路;若在特殊情況下須派出限制以外的巴士,有關公司會向運輸署申請禁區許可證,以下為涉及巴士運作的主要禁區例子:
- 荃錦公路、穎竹街及翠竹街只准長度10米或以下的車輛駛入。如有超長巴士需要駛入這三條道路,須事先申領禁區許可證。
- 林錦公路和粉錦公路只准長度11米或以下的車輛駛入。如有超長巴士需要駛入這兩條道路,須事先申領禁區許可證。
- 馬己仙峽道只准車重3公噸或以下的車輛駛入。如有超重的車輛需要駛入此等區域,須事先申領禁區許可證。
- 海興路與荃灣西站公共運輸交匯處的支路只准長度11米或以下車輛駛入。如有超長巴士需要駛入這支路,須事先申領禁區許可證。但實際上,使用該路的龍運巴士X40線用車全數為12米甚至12.8米巴士,但有關用車沒有申領禁區許可證。
香港國際機場禁區[]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經《機場管理局附例》(香港法例第483A章)作相應修改後,亦適用於香港國際機場範圍。
機場管理局可在運輸署署長批准下,自行訂立禁區範圍(於第374U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公告》附表1列出),並就此簽發禁區許可證予旅遊業車輛[13]。
禁區許可證[]
車輛如有實際需要駛入指定禁區,可在最少三星期前[14]向運輸署申領最長為期一年的「禁區許可證」(Prohibited Zone Permit,底色為綠色,俗稱禁區紙)[15]。專營巴士公司旗下並非領有相關行車證的支援車輛,包括工程車和訓練巴士[16],如有關車輛需在巴士總站禁區範圍內執勤,亦須申領此證。
運輸署署長簽發禁區許可證時,可在證上加註條件,以限制車輛進入禁區時所提供的服務及其行為。常見條件包括僅限於車輛行走客運營業證上註明的專綫服務、只限在禁區內接載學童、不得阻塞交通等。署方可直接在禁區許可證上列出上述條件,或另以信函形式發出,並在禁區許可證上標明該信函檔號。該信函應存放於車內,以便執法人員查閱。
機管局簽發的禁區許可證,格式與運輸署不盡相同,內容則大同小異。
相關條目[]
註釋、參考資料[]
- ↑ 運輸署官方網站:不准停車的地點
- ↑ 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4條《禁區及限制區的指定》
- ↑ 例如第4501號公告:《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章)--西區干諾道西輔助道路禁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09卷第36期,2005年9月9日。
- ↑ 第4925號公告:《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章)--觀塘站巴士總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13卷第32期,2009年8月7日。
- ↑ 憲示號外第35號,香港政府憲報第117卷號外第16期,1975年9月1日。
- ↑ 憲示第1182號,香港政府憲報第118卷第23期,1976年6月4日。
- ↑ 第4501號公告:《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章)--西區干諾道西輔助道路禁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09卷第36期,2005年9月9日。
- ↑ 禁區的道路標記一般會顯示「BUS ONLY 巴士專用」,而巴士專綫則會顯示「BUS LANE 巴士綫」。
- ↑ 第3871號公告:《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章)--荃灣專利巴士禁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09卷第32期,2005年8月12日。
- ↑ 第7426號公告:《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 (第374章)--中環公共小巴禁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15卷第45期,2011年11月11日。
- ↑ 〈 【偷巴士】車賊偷九巴亂行 林錦公路掃電箱及兩車逃去〉,《蘋果日報》,2018年8月12日。
- ↑ 釀一死50傷司機監32月,東方日報,2009年10月6日。
- ↑ 香港國際機場 旅遊業車輛通行證申請表及八達通卡登記表,2016年7月版。
- ↑ 探射燈:郊區旅巴限長 司機抄牌貼糧,東方日報,2017年8月15日。
- ↑ 運輸署《限制區/禁區/巴士專線/封閉道路許可申請表》
- ↑ 以私家巴士形式領牌的訓練巴士,如非獲發禁區許可證,不得進入只准專營巴士駛入的路段如巴士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