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士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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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巴士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展示一個黃色塑膠牌,上面寫明「居民巴士服務」的字樣

居民巴士Residents' bus),簡稱「邨巴」或「村巴」;基於歷史因素,這類服務又稱為「屋邨巴士」(Residential routes[1],是按固定班次和路線營運的非專營巴士服務,用以為個別私人屋苑及公共屋邨住客提供服務,紓緩市民在繁忙時間對專營巴士專綫小巴服務的需求,以及在一般常規運輸工具未能提供適當服務的情況下提供服務。

有別於專營巴士需要經常停站,邨巴提供直接的巴士服務,亦確保前往市區的新界乘客獲得座位,屬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所批准經營之「居民服務(Residents' Service)」,批註項目為「A06」。截至2022年12月底,全港共有1,068輛非專營巴士領有居民服務批註。[2]

根據政府數字顯示,在2011年設有居民巴士服務的私人樓宇或私人屋苑,平均使用3輛巴士行走其居民巴士路線,而中位數、最少及最多的用車數目分別為2、1及34輛。[3]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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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大型屋苑的居民巴士,在車身塗上屋苑名稱

新界各個新市鎮在八十年代起急速發展,多個大型私人屋苑相繼落成,居民對往返市區的交通需求大幅攀升;可是當時專利巴士公司[4]對市場變動的反應遲緩,不太願意在需求不足的情況下開辦巴士路線,令部分私人屋苑缺乏基本對外交通服務,結果造就一些非專利巴士[4]經營者開拓新業務的空間。[5]城巴602線正是一個好例子,當時政府尚未統一規管這些業務,同時法例又有灰色地帶,城巴開辦此路線後遭九巴投訴,於是城巴運用灰色地帶去上訴,最終成功。此事件後,李日新向政府提議於非專利巴士新增一項「屋邨巴士服務」以填補需求空缺。[6]

政府當時同意到有需要實行新措施,加強規管非專利巴士公司經營屋邨巴士路線,以保障專利巴士公司所一貫提供的巴士服務不會因為非專利巴士公司能夠隨意開辦路線引致利益受損,從而影響服務質素;同時非專營巴士公司能夠在新措施下,有秩序地開辦及營運以服務私人屋苑及公共屋邨居民為主之路線,應付居民需求。

以此為據,運輸署於1982年2月推出「住宅豪華巴士服務計劃」(Residential Coach Services scheme[7],邀請各非專利巴士營辦商申請。運輸署指出,推行住宅豪華巴士服務最主要目的,是為了「在應付僻遠地區,尤其是私人發展興建屋邨居民的需求。這些地區缺乏足夠的巴士及專綫小巴服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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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錦綉花園居民的NR93線是本港第一批住宅豪華巴士路線

第一批住宅豪華巴士服務牌照共接獲88份申請,運輸署於1982年5月率先批出27個牌照。為隆重其事,署方同年7月13日中環美利道停車場總部舉行住宅豪華巴士服務牌照簽署儀式,一眾傳媒及獲發牌照的非專利巴士營辦商代表共同見證歷史時刻,由時任運輸署署長李舒(Peter F. Leeds)罕有地以署長身份逐一親筆簽發牌照。其中環島旅運旗下恆昌興發展公司獲發兩個牌照,獲准開辦錦綉花園元朗市(今NR93線)及錦綉花園尖沙咀線。[9]

1984年條訂《道路交通條例》後,邨巴與其他非專利巴士服務同樣納入客運營業證認可服務範圍。業者只要取得屋苑發展商或管理機構授權,並確定接載乘客的登車及下車地點,而有關路線又不會跟專營巴士專綫小巴路線重疊,便可向運輸署申請「屋邨巴士服務牌照」。營運居民服務的公共巴士,除了車廂多數不設企位之外,基本上沒有限制使用的車種。城巴更率先於八十年代末引進雙層空調巴士,把本地非專利巴士服務水平,提升到全新領域。

發牌制度[]

居民服務為《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明的八種非專營巴士服務之一,主要服務私人屋苑及公共屋邨居民,以紓緩交通需要,服務尤重於繁忙時間接載居民前往屋苑就近的鐵路站及公共運輸交匯處,方便居民再轉乘其他集體運輸系統前往目的地,例如鐵路及其他專營巴士公司營運之巴士路線。

非專營巴士服務的運作,受到《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及《道路交通條例》所監管。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規定,所有經營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營辦商,必須領有有效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而提供居民服務的非專營巴士亦須領有有效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並獲運輸署簽發居民服務「A06」批註。非專營巴士營辦商如欲營辦居民服務,亦須就個別服務路線取得運輸署批准。

另外,有一種居民巴士服務以「合約式出租服務」之方式營運,屬非專線服務,客運營業證簽發之服務批註為「A08」。非專營巴士公司在此類營業證制度下享有較大營運彈性,以滿足乘客對交通服務的臨時需求。非專營巴士公司營運合約式出租服務,只要該服務為往返相同起點及目的地地區,以及該服務是在30天內連續或間歇營運,而營運日數超過兩天,同時不向乘客個別收取車資,即須在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的書面批准(例如於2003年至2008年期間營運的映灣園穿梭巴士)。以載客量不超過19人的私家小巴提供類似服務則無需領取客運營業證,只限居民以預付車資乘搭。

申請程序[]

居民巴士服務須由營辦商向運輸署提交申請。有關營辦商必須得到居民代表(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屋邨管理公司等)支持,才可向運輸署遞交申請書。遴選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的營辦商,是由個別屋邨居民代表負責。

居民服務申請人須填具「客運營業證/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新專線服務-公共巴士服務申請書」及「客運營業證-公共巴士服務(居民服務)申請書」,列明擬申辦居民服務的營業詳情,包括服務路線、時間及每週營辦日數、擬使用車輛詳情等。擬採用該項服務的乘客代表須填寫申請書附件A,如住宅區終站擬設於私人屋苑或公共屋邨內,該屋邨辦事處則須填寫申請書附件B。

申請人填妥表格後,須連同表格「填表須知」內列明的支持文件,包括與居民代表所訂立的合約或協議書,交回運輸署以作審批。一般而言,申請者會在屋邨入伙後,才為該屋邨申請營辦居民巴士服務,由大埔嵐山的例子可見,運輸署往往拒絕受理營辦商為未落成屋苑所作出的申請。

審批因素[]

由於香港道路路面有限,而社會亦關注車輛所引致的環境問題,因此當局現行政策是以集體運輸工具作優先,即鐵路及專營巴士,而鐵路會作為本港公共運輸系統的骨幹,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則擔當輔助角色。

在上述政策下,居民巴士為個別屋苑的乘客提供服務,以補充現有專營巴士服務之不足。部分私人屋苑及公共屋邨因為處於偏遠地區,缺乏基本專營巴士及專綫小巴服務,而部分屋苑人口數目不足以支持營辦專營巴士服務,故有需要以非專營巴士公司營運之居民巴士服務應付需求。

基於以上原則,運輸署現時對居民巴士服務實施嚴格規管,處理新辦居民服務申請時,會以審慎態度考慮以下因素:

  • 該項居民服務應便利乘客前往就近鐵路車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避免令繁忙市區道路擠塞情況進一步惡化;
  • 該項居民服務不應對有關地區的常規公共運輸服務帶來顯著負面影響;
  • 擬辦居民服務所屬地區現有或已計劃的公共運輸服務不足以應付需求,或只能提供有限度服務;
  • 擬辦居民服務的路線所服務的屋苑遠離鐵路車站、公共交通交匯處、主要專營巴士站或專綫小巴站、或使用其他運輸服務時須多次轉車;以及
  • 該項居民服務不會行走擠塞地區或途經區內繁忙道路,並且不會造成交通擠塞。

若擬開辦的居民服務已符合以上基本原則,並符合以下因素,則租用服務的團體的意向亦應獲得考慮:

  • 居民服務乃提供予位處偏遠地區屋苑的住客;
  • 居民服務的起點設於屋苑範圍內;以及
  • 居民服務的終點為附近的鐵路車站或公共交通交匯處;或
  • 居民服務在特殊的時段提供,例如繁忙時段

原則上,除非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在繁忙時間的載客量不足以應付乘客需求,否則,運輸署不會准許新辦的居民巴士行走交通擠塞的市區。

至於現有居民巴士服務,運輸署會視乎情況,鼓勵營辦商把服務路線改為接駁鐵路站。此外,運輸署會仔細檢討行走交通擠塞地區(例如中環金鐘灣仔銅鑼灣尖沙咀)的居民巴士路線,就那些仍有需要行走以上地區的居民巴士服務,運輸署會盡量縮減有關路線停站次數,並重整有關路線,務求紓緩以上地區的交通擠塞情況。

營辦服務[]

居民巴士服務的營運必須符合客運營業證條件、非專營巴士發牌條件和居民巴士服務營運條件,以及按照客運營業證夾附服務詳情表所指明的路線、服務時段、班次、車資、繳費方法、巴士數目及載客量、獲准接載的乘客類別、或/及上落乘客站等所有關乎服務營運的細節,營辦商須遵守服務詳情表內訂定的細則提供服務。

雖然居民巴士主要服務對象是屋苑居民,如服務詳情表中沒有註明僅供有關屋苑住客乘搭者,亦可接載其他乘客,可供任何人士乘搭的路線例子有HR88KR21NR935等等。巴士車廂一般不容許企位乘客,營辦商如有需要,須向運輸署提出申請;在2008、2009及2010年底,獲准接載站立乘客的居民巴士總數分別為129、167及151輛。

車費方面,由營辦商與有關使用者雙方協定,不受法例規管,票價調整亦無須運輸署審批。根據居民巴士服務營運條件,若營辦商欲調整收費,僅須徵得居民代表同意,並在新收費生效前最少14天前知會運輸署。收取車費的模式亦甚具特色,除了一如普通專營巴士專綫小巴路線的上車付款形式外,有些私人屋苑的邨巴以月費或每程收費的形式營運,按使用量收費[10],屬較公平的做法;但部份屋苑或會將邨巴費用納入管理費之內,雖然穿梭巴士表面上不用另行收費,住戶亦可減少煩惱;但假如每戶承擔相同份額的邨巴費用,除了對較少使用邨巴的住戶不公平之外,住戶將來要跟管理公司商議減費的時候,或會增添困難。

在處理居民巴士服務調整(如修改班次)申請時,運輸署會考慮乘客需求的情況、現行服務水平及交通情況等因素,然後決定是否批准。在處理更改居民巴士服務行車路線或上落客點的申請時,一般會考慮對常規公共交通服務及該居民服務營運效率及乘客的影響,並會考慮申請路線沿途道路及上落客點的交通情况,以及乘客候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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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巴士路線必須在運輸署指定的站點上落客,署方會在有關車站豎設特製藍色站牌

若營辦商不依照服務詳情表提供居民巴士服務,例如行駛班次超過批准數目、擅自加設中途站、在巴士站限制區上落客或候客、行車路線偏離獲批准服務的指定路線等等行為,運輸署會即時要求營辦商停止違規情況,並會進行跟進調查。調查分為終點站調查及跟車調查兩種,終點站調查主要監察居民服務的乘客需求、營運時間、開出的班次和車輛數目等,而跟車調查則用以監察有關服務的路線及中途站,例如針對居民巴士涉嫌不按指定路線行車和停站而進行的跟車調查。如違規情況持續,署方會向有關營辦商發警告信或進行研訊,以暫時更改、取消甚至吊銷相關持證人的客運營業證。

如居民巴士服務因交通意外或其他突發事故而受影響,運輸署發出的《經營居民巴士服務的條件》容許承辦商採取彈性應變措施,承辦商可改用最快捷路線前往目的地。運輸署亦會與巴士公司商討如何調整巴士班次,以疏導受影響乘客。居民巴士的第三者保險不會因上述原因改道而失效。[11]

過去,運輸署批准部份專綫小巴營辦商開辦居民巴士路線,以便營辦商在繁忙時段派出載客量更高的巴士行走,用以應付既有專綫小巴路線龐大乘客需求,因此兩者行車路線相近,例子有新界專綫小巴801線居民巴士NR828線新界專綫小巴33線居民巴士NR941線。有關居民巴士路線與一般邨巴營運模式大致相同,只准在個別站點上落客,實際運作上往往與小巴無異,可隨招隨停。[12]

識別方法[]

巴士標示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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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予後備車(路線編號後顯示「SP」)的認可居民巴士服務細則(NR520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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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巴士車尾必須張貼綠色客運營業證字牌

營運居民服務的巴士,均須張貼藍色底色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於車頭擋風玻璃,及在車尾展示有客運營業證編號的綠底黑字圓形字牌。

除此以外,政府在2000年分三期實施了一系列措施以規管邨巴服務的運作。巴士須在車廂適當位置展示指定格式標誌,以顯示巴士提供的服務種類,並方便執法人員易於分辨巴士當時提供的服務類別,包括:

  • 3月20日起,邨巴營辦商須在巴士擋風玻璃上展示一面黃色牌,上面寫有「居民巴士服務」字樣、該項服務行程終點和運輸署署長編配的路線編號;[13]
  • 5月8日起,所有邨巴營辦商必須在左前窗展示運輸署簽發,俗稱「灰證」的「認可居民巴士服務細則」(Details of Approved Residents’ Service),細則上詳細列明經批准的路線、上落客站和核准行程次數。當局亦於主要上落客點豎立「居民巴士站」站牌,上面展示獲准上落客的路線編號;[14]
  • 5月29日起,尖沙咀九龍公園徑、灣仔港灣道近海港中心軒尼詩道西行介乎菲林明道分域街,以及中環干諾道中西行介乎租庇利街文華里等地,於每日下午四時至晚上七時劃為禁止巴士停車的限制區,禁止未經核准的邨巴在傍晚繁忙時間停站[15]。這即是說,有關限制只容許經批核及領有許可證的邨巴在指定停站處停站;獲發有關許可證的居民巴士,須在車頭或車門附近展示放大版的粉紅色限制區許可證,以便執法人員查閱。實行新措施後,在一般情況下,當局只會容許每條居民巴士路線在上環銅鑼灣一帶最多有四個落客點和三個上客點。

路線號碼識別[]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居民巴士路線列表

所有獲運輸署批准營運的居民巴士路線皆獲配編號,字首按服務屋苑所處的地區識別,而相關服務詳情均在運輸署網站內列出。

  • 「HR」字首:香港島(Hong Kong Island Residents' Service),編號主要按開辦年期順序排列。
早期的港島居民巴士編號為「4」字頭的三位數字,八十年代中後期改為兩位數加「R」字尾。數字方面,早期十位數的1字頭、2字頭和3字頭被編為九龍區路線,故港島路線由4字頭開始依開辦次序排列,並無再按行政區細分,例外情況有36R37R90R97R,分別按照港島專綫小巴36線,以及前中巴37線前中巴90線前中巴97線命名,當中37R早於1995年被專營路線37M取代(後再與37線重組為37A37B),97R亦早於1999年併入90R線;於改用「HR」字頭命名後,各原有路線的數字部份維持不變,其後開辦的新路線則依順序編號。
九龍居民巴士路線較港島及新界遲出現,以1字頭、2字頭和3字頭加「R」字尾命名,分別代表油尖旺區黃大仙區觀塘區。4字頭及之後則屬港島區路線。在採用「KR」字頭命名後,新增4字頭代表深水埗區及5字頭代表九龍城區
早期的新界居民巴士編號為「6」或「7」字頭的三位數字,後於約千禧年代起改為兩位數加「R」字尾,並以首個數字區分服務區域。

非法邨巴[]

非法居民巴士,簡稱「非法邨巴」或「抆毛巴」,即未獲運輸署批准,擅自營運的巴士路線[16]。這類非法服務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為非專營巴士公司看準住宅區與工商業區之間有龐大客流,但缺乏公共交通服務,於是在上下午繁忙時間提供直接往返住宅區及工商業區的巴士服務,這類非法服務最早於八十年代中期已經存在。[17]

自九十年代起,屯門元朗[18]天水圍陸續湧現不少非法村巴。較為矚目的例子是在千禧年代,下班時間由鰂魚涌往屯門、天水圍的非法邨巴,非專營巴士公司甚至以預售形式發售車票,運輸署2002年要聯同警方等跨部門打擊[19]。到2008年,署方要求專營巴士公司開辦下午繁忙時間特別路線960B962C969C,從鰂魚涌往屯門、天水圍,以圖取締非法村巴服務。

另一方面,有個別屋苑業主立案法團認為政府未有從居民根本利益出發,而進行交通路線招標,引致資源錯配,未能應付居民通勤需要。例如清水灣半島於2001年入伙後,居民以一直依賴非法邨巴服務前往市中心,直至2002年8月地鐵將軍澳綫通車為止;可是運輸署在未有諮詢居民的情況下,引入新界專綫小巴109M線,該線非但未能應付屋苑龐大客量,更於早上繁忙時間引致混亂,因此要求政府批准把有關非法邨巴合法化。[16]

一般而言,運輸署會透過專營巴士公司開辦與現有居民巴士服務相近的巴士路線,從而取締非法甚至合法的邨巴,近期例子有九巴68F線元朗公園形點II一段客量不足,引致元朗南多個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須縮減。另外署方亦會加緊與居民代表磋商,開設屋苑專屬的居民巴士路線,把非法邨巴合法化,近年獲批准改為合法邨巴的路線例子包括NR341NR414等。

根據現行法例,營運未經批准的非專營巴士服務會違反《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相關部門可執行法例,刑罰包括暫時吊銷/更改/取消客運營業證、罰款等處分;乘客乘坐非法邨巴時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不會受理作出賠償。

相關條目[]

政策及條例[]

路線列表[]

居民巴士路線列表載有現時提供服務及已取消的居民巴士路線;已收錄在本典的居民巴士路線,請見下列分類:

註釋、參考資料[]

  1. 香港政府新聞處,〈為配合七月二日在大埔舉行花車巡遊而實施的交通安排〉[新聞公報],1997年7月1日。
  2. 已登記非專營公共巴士的數目,運輸署
  3. 立法會十五題:居民巴士服務,香港政府新聞公報,2011年1月26日。
  4. 4.0 4.1 過往所用的「專利巴士」和「非專利巴士」,現已正名為「專營巴士」和「非專營巴士」。
  5. The Role of Residential Coaches in Hong Kong, CHAN Francis Cheong Fai, 2002.
  6. 人物專訪-李日新,香港公共巴士同業聯會
  7. 憲示第408號,香港政府憲報第124卷第5期,1982年2月5日。
  8. 〈港九新界住宅豪華巴士 運輸署簽發廿七個牌照〉,《華僑日報》,1982-05-15
  9. 旅巴發展-揭開非專營巴士古舊的發牌文件,香港公共巴士同業聯會
  10. 部分居民巴士可接受八達通卡付款,部分路線可享有居民票價優惠,此票價由2022年9月25日起,指定居民巴士路線(來往機場路線除外),不論住戶或訪客,均受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覆蓋。
  11. 有關愉景灣交通服務有限公司處理突發意外的提問,離島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會議,2015年9月29日
  12. 4站村巴變沿線任上落 「輔助」同公司小巴〉,《明報》,2017年2月6日。
  13. 運輸署提醒邨巴營辦商在巴士上展示路線編號及目的地,政府新聞公報,2000年3月17日
  14. 運輸署重組居民巴士服務的停站安排,運輸署新聞公報,2000年3月7日
  15.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營運,2000年6月
  16. 16.0 16.1 立法會CB(1)1291/04-05號文件:交通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2005年3月1日。
  17. 〈屯門區嚴格取締私家巴士服務 旅遊巴服務轉陣地 改由元朗開出荃灣〉,《華僑日報》,1985年5月10日。
  18. 非法村巴往來上環元朗〉,《蘋果日報》,2004年9月8日。
  1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運輸署與警方聯手加強取締未經批准的居民巴士運作〉[新聞公報],2002年5月9日。

外部連結[]

Disam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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