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是運輸署一種發牌制度,以規管香港多種類別的巴士、小巴的營運。
制度簡介
香港現時實行以優先發展集體運輸工具為主的運輸政策,即以鐵路及專營巴士為主要公共交通運輸工具,至於其他運輸工具包括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均擔當輔助角色,各自為獨有的市場提供服務。
要在香港經營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服務,營辦商須要事先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及為提供服務的車輛申請「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並獲運輸署批准及簽發,營辦商方可提供獲批准之服務。
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營辦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服務,而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則簽發予在營業證下營運的車輛。持證人須遵守營業證規定的發牌條件,運輸署可在諮詢持證人和給予三個月預先通知後,隨時更改發牌條件。
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的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
- 對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的需求;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的水平;
- 擬提供的服務的地區及道路的交通情況;及
- 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的標準。
客運營業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不得轉讓。運輸署可以延續該證的有效期,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五年。目前,當局通常簽發為期兩年的營業證,持證人可申請續期。新申請或延續客運營業證之費用為$396,而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收費為每年每輛$160。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則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簽發,由實施當日起以行政方式逐年豁免其費用,直至2015年9月1日正式以立法形式免除收費。[1]。
運輸署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同時,署方亦會在發證時施加條件(包括車輛數目與類型、車輛的可行用途、和營運詳情等),以規管持證人屬下車輛的營運。持證人有責任遵守該等發牌條件,而運輸署可在諮詢持證人和在3個月預先通知後更改發牌條件。
運輸署會對未經批准營辦的服務發出警告信,要求持證人遞交書面解釋及停止營辦未經批准的服務。如有證據顯示,該項未經批准營辦的服務可能構成《道路交通條例》或《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的罪行,運輸署可發出傳票,並把有關個案轉介予香港警務處作出檢控。除此之外,運輸署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就任何違反客運營業證制度下發牌條件的事項進行研訊。如個案證明屬實,持證人會被暫時吊銷或取消營業證。如持證人不接納有關決定,可申請交由交通審裁處覆檢有關決定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所有經營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私家巴士或學校私家小巴服務的營辦商,必須領有有效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而提供服務的車輛亦須領有有效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Certificate,簡稱PSLC),並獲運輸署簽發之服務批註,以授權車輛經營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內所批准之服務類別。
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只限由領有該證明書之車輛營運服務,有效期為12個月,或與客運營業證屆滿日期前相同,以較早者為準。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不得轉讓,證明書持證人如須轉讓車輛,則買方須為該車重新申請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而證明書會印上新持證人名下的客運營業證編號。申請或延續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之費用為$160;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與客運營業證一樣,由2015年9月1日以立法形式正式廢除一直以行政方式豁免的收費。
每輛以客運營業證經營的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的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2第2號圖形所示客運營業證號碼的字牌,展示在車尾。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分為紅色或綠色兩種。紅色代表非固定路線(Non-Scheduled,簡稱NS)牌照,簡稱PSLC(NS),可行走各區非固定路線,唯須依照有關服務的規定;綠色代表專綫服務(Scheduled)牌照,簡稱PSLC(S),國際乘客服務(包括過境巴士及機場快綫穿梭巴士)、居民巴士、港鐵巴士及專綫小巴均屬此類,客運營業證上亦會列明獲准許行走的指定路線(居民巴士及專綫小巴)或口岸的簡稱(過境巴士)。[2]
分類
A類(公共巴士,即非專營巴士)
A類客運營業證簽發予非專營巴士,以容許其經營下列業務:
- 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及
-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條所指明類型的服務,或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及
- 無須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服務。
非專營巴士營辦商在營辦任何非專營巴士服務前,必須領有有效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明的八種非專營巴士服務之其中一種服務,包括:[3]:
- A01 遊覽服務(觀光城巴則屬此類)
- A02 酒店服務
- A03 學生服務
- A04 僱員服務
- A05 國際乘客服務(機場快綫穿梭巴士則屬此類)
- A06 居民服務
- A07 複合交通服務(現時並無公共巴士領有是項批註)
-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港鐵免費接駁巴士則屬此類)
- A10 港鐵巴士(不作公開申請)
- A13 港鐵接駁巴士(不作公開申請)
同時,每輛非專營巴士必須獲得運輸署簽發之相關服務批註,方可在已獲批之服務行駛,現時,運輸署一般只會向每輛非專營巴士簽發一項批註。過去,運輸署會為每輛非專營巴士簽發多於一項批註,讓營辦商能夠靈活調派車隊,安排每輛巴士於不同時間提供不同種類的服務,而每輛非專營巴士可獲發批註的數目不設上限[4],在更換巴士時亦可把原有的批註全數轉移至新車;惟目前當局為了控制非專營巴士車輛數目之增長,以及加強規管非專營巴士的營運,已實施以上新安排[5]。
B類(私家巴士)
私家巴士是指只向所屬公司或機構的人員提供服務的巴士,這些巴士都不可以接載其他乘客。
私家巴士的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B01 學生服務:為學生提供服務,即用教育機構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陪同或管理該等學生的人或任教於該教育機構的人往返該教育機構的服務,例子有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巴(2012年之前)
- B02 僱員服務:為僱員提供服務,即一項由僱主所提供用僱主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其僱員往返他們工作地點的服務,例子有城巴車隊編號為19的利蘭奧林比安
- B03 傷殘人士服務:即專為運載傷殘人士及受僱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例如復康巴士
- B04 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署長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務,例如一些訓練巴士便屬此類
C類(公共小巴)
此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
兩類小巴合共不超過4350輛。控制客運營業證發出的數量,是限制公共小巴數目所作的行政措施之一。
D類(學校私家小巴)
D01類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服務(俗稱「褓姆車」),僅限以出租或取酬的方式營辦接載學生服務。即使車輛的乘客座位數目為16座位或以下(例如12座位的豐田Hiace)亦須領取D01批註。
然而,其他16座位或以下之私家小型巴士(例如:新巴編號SV52、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小巴;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16座位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
圖集
註釋、參考資料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201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運輸及房屋局,2015-05-13
- ↑ 香港巴士討論區精華輯錄 即日新聞:兩大村巴互撼內幕
- ↑ 非專營巴士服務簡介,運輸署網頁
- ↑ 交通諮詢委員會:檢討規管非專營巴士營運工作小組報告,第18頁,單項/有限批註 ,2004年7月
- ↑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非專營巴士營運的規管架構和發牌制度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 運輸署官方網站:申請客運營業證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
- 運輸署官方網站:公用表格-公共車輛
-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27條
- 香港法例:第374D章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愚問】為甚麼「客運營業證」有紅、綠色之分?,hkitalk.net
- 客運營業證制度下的車輛營運牌照服務,《審計署署長第五十號報告書》第4章,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