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士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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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巴士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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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是運輸署發放給公共小型巴士學校私家小巴非專營公共巴士及提供學童接載服務的私家巴士(俗稱「褓姆車」)的證件,用以授權持證人營運有關車輛。所有提供有關服務的車輛皆須經運輸署審批,而獲准行走的車輛須張貼「客運營業證證明書」(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Certificate)在車頭擋風玻璃左邊,以及圓形字牌在車尾當眼處。

政策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27條,運輸署署長在接獲以訂明方式提出的申請時,可就一輛或多輛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私家巴士或學校私家小巴,發出客運營業證,但不適用於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公共巴士。

非專營巴士細分為不同服務類別,每一類別的客運營業證皆須個別申請,申請人擬申請時須注意服務類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運輸署署長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他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的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
  • 對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的需求;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的水平;
  • 擬提供的服務的地區及道路的交通情況;及
  • 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的標準。

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6條,客運營業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運輸署署長可予以續期,每次為期不超過5年。

運輸署署長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PSL Certificate

張貼在車頭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左邊的兩張)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乃簽發予以客運營業證經營的車輛,有效期為十二個月,或與客運營業證屆滿日期前相同,以較早者為準。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2條,每張證明書只限一輛營運車輛申請,不得轉讓,車主如有轉讓,買方須重新申請證明書。

每輛以客運營業證經營的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的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於車輛後面當眼處張貼載有運輸署客運營業證編號的圓形字牌。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分為紅色或綠色兩種。紅色代表非固定路線牌照,可行走各區非固定路線,唯須依照有關服務的規定;綠色代表專綫路線牌照,過境巴士居民巴士港鐵巴士專綫小巴均屬此類,客運營業證上亦會列明獲准許行走的指定路線(居民巴士及專綫小巴)或口岸的簡稱(過境巴士)。[1]

分類

A類(公共巴士)

本類巴士是指:

  • 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及
  •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條所指明類型的服務,或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及
  • 無須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服務。

本類巴士可以細分為以下類別[2]

B類(私家巴士)

私家巴士是指一些只向所屬公司或機構的人員提供服務的巴士,這些巴士都不可以接載其他乘客。私家巴士的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B01 學生服務:為學生提供服務,即用教育機構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陪同或管理該等學生的人或任教於該教育機構的人往返該教育機構的服務,例子有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巴
  • B02 僱員服務:為僱員提供服務,即一項由僱主所提供用僱主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其僱員往返他們工作地點的服務,例子有城巴車隊編號為19的利蘭奧林比安
  • B03:為傷殘人士提供服務,即專為運載傷殘人士及受僱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例如復康巴士
  • B04: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署長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務,例如一些訓練巴士便屬此類

C類(公共小巴

本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紅色公共小巴(C01)及綠色公共小巴(C02)。

D類(學校私家小巴

本類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俗稱「褓姆車」)。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私家小巴(例如:新巴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小巴,編號SV52;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16座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

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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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註釋、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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