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士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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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簡稱PSL)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Certificate,簡稱PSLC),是運輸署一種發牌制度,用以規管香港所有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學校私家小巴之營辦商、其經營的服務及車輛。

制度簡介

香港現時實行以優先發展集體運輸工具為主的運輸政策,即以鐵路專營巴士為主要公共交通運輸工具;至於其他運輸工具包括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學校私家小巴均擔當輔助角色,各自為獨有的市場提供服務。

要在香港經營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學校私家小巴業務,營辦商必須事先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及為提供服務的車輛申請「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營運車輛提供載客服務,而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則簽發予根據客運營業證營運的車輛。運輸署一貫做法,是發出兩類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按照服務詳情表提供定期服務的車輛,獲發「綠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而提供非定期服務的車輛則獲發「紅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此外,客運營業證持有人須就擬提供的特定服務向運輸署取得個別服務批註,以及就定期服務(即設有固定班次及路線)的個別路線取得該署批准。

受規管服務種類

在客運營業證制度下,所規管的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學校私家小巴之車輛種類,以及營辦商可提供的服務頖型如下:

A類:公共巴士,即非專營巴士

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是指:

  • 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及
  •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條所指明類型的服務,或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及
  • 無須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服務。

非專營巴士營辦商擬辦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的巴士服務前,必須領有有效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明八種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其中一種,包括:[1]

以下非專營巴士服務不開放予公眾申請營辦:

B類:私家巴士

私家巴士Private Bus)指作以下用途的巴士:

  •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 不論是否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該等乘客屬於:
    • 一所教育機構的學生、教員及僱員;或
    • 傷殘人士及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

與非專營巴士一樣,私家巴士服務受客運營業證制度所規管,持證人需要跟從相關客運營業證條件營運,而私家巴士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B01 學生服務:使用教育機構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陪同或管理該等學生的人,或任教於該教育機構的人往返該教育機構的服務,可個別收費,例子有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巴(2012年之前)
  • B02 僱員服務:是一項不屬出租或取酬,由僱主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其僱員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例如城巴車隊編號19的利蘭奧林比安巴士(現已退役)、東方報業集團的員工巴士
  • B03 傷殘人士服務:專為接載傷殘人士提供服務及受僱並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使用所提供的服務,可個別收費,例如復康巴士
  • B04: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運輸署批准的指定服務,例如專營巴士公司的訓練巴士

C類:公共小巴

此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及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

現時,兩類小巴合共不超過4350輛。

D類:學校私家小巴

D01類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服務(俗稱「褓姆車」),可以出租或取酬的方式營辦接載學生服務,即使車輛的乘客座位數目為19座位或以下亦須領取D01批註,例如12座位的豐田Hiace

私家小巴Private Light Bus)主要可分為三類,分別為:[2]

  • 學校私家小巴;
  • 只運載殘疾人士的私家小巴;
  • 其他用作非出租或取酬的私家小巴。

私家小巴座位數目各有不同,由12至16個座位不等,主要由營辦商按營運需要而決定。現時,19座位或以下之私家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例如新巴車隊編號SV52的三菱Rosa小巴[3]、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位小巴、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16座小巴等。

審批申請

以任何註明於客運營業證內的巴士或受營業證持證人持有的巴士所營辦的服務,不論是由客運營業證持證人獨自經營,或是與其他客運營業證持證人以合辦或其他方式經營,除屬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巴士服務種類外,只要由相同起點地區往相同目的地地區,而在30天內不論是接續或間歇營運的日數超過兩天,即須在該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的書面批准。如欲營辦服務或更改已獲批准服務,申請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於開辦或更改服務前最少14天,向運輸署作出申請。

運輸署有權拒絕批准有關申請,或指定有關路綫、時間表、所分配車輛數目和類型及停車地點。署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例如對公共小巴實施不多於4,350輛的限制
  • 對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需求;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水平;
  • 擬提供服務的地區及道路交通情況;及
  • 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標準。

簽發營業證

運輸署會在發證時施加條件,包括車輛數目與類型、車輛的可行用途、和營運詳情等,以規管持證人屬下車輛的營運。持證人有責任遵守該等發牌條件,運輸署可在諮詢持證人和給予三個月預先通知後,隨時更改發牌條件。

客運營業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持證人可申請續期,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五年,申請或續期之費用為$396。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則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簽發,由實施當日起以行政方式逐年豁免其費用,直至2015年9月1日正式以立法形式免除收費[4]。目前首次批出的新客運營業證有效期為一年,非專營巴士隨後一般會獲續期兩年,學校私家小巴則每年續期。署方亦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

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只限由領有該證明書之車輛營運服務,有效期為12個月,或至關乎該證明書的客運營業證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不得轉讓,證明書持證人如須轉讓車輛,買方須為該車輛重新申請證明書,而證明書會印上新持證人名下的客運營業證編號。申請或延續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之費用為$160;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與客運營業證,均由2015年9月1日以立法形式正式廢除一直以行政方式豁免的收費。

營辦服務

路線

營辦具常規性質並有固定路線、固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地區及時間表的酒店服務、提供給任何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僱員服務國際乘客服務居民服務,持證人必須遵照由運輸署發出的服務詳情表及經營有關服務條件的規定。服務詳情表及其後任何修訂事項均須在獲得運輸署發出批准書後方可生效。有關的服務詳情表,及任何修訂申請,持證人須於建議開始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送交運輸署審批。

定期(或專綫,Scheduled)服務(A05、A06、A07和C02類)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為綠色,簡稱PSLC(S);而非固定路線之證明書為紅色。[5]

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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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放在車頭擋風玻璃上的黃底黑字「服務類別標誌」

客運營業證內註明任何服務的車資,必須在運輸署批准的地點收取。如獲運輸署批准於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車資,這些車資須以乘車券、預付車資車票、月票或其他任何經運輸署指定的形式收取。

學生服務支付的車費須以預繳費的形式收取(例如乘車券或月票),而不准在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即次車程的車費,提供給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則屬例外。

展示標誌

PSL Certificate

張貼在車頭擋風玻璃上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左邊的兩張)

由2007年2月1日起,客運營業證條件已規定非專營公共巴士在提供任何服務時,持證人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或巴士前面的路線牌上展示一個適當的「服務類別標誌」,以表示有關巴士行走的服務類別。

「服務類別標誌」的標準規格為A4呎吋、以塑膠物料製造、黃底黑字及指定字體大小寫明獲批之服務(例如「酒店服務」或「居民服務」),而擺放位置必須能夠讓他人由巴士前面清楚見到,但不妨礙司機視線,亦不准同一時間展示兩個或以上標誌。當巴士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時,則不需展示這些標誌。

此外,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的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2第2號圖形所示客運營業證號碼的字牌(俗稱紅綠碟[6]),展示在車尾。

執法

運輸署會對未經批准營辦的服務發出警告信,要求持證人遞交書面解釋及停止營辦未經批准的服務。如有證據顯示,該項未經批准營辦的服務可能構成《道路交通條例》或《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的罪行,運輸署可發出傳票,並把有關個案轉介予香港警務處作出檢控。

除此之外,運輸署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就任何違反客運營業證制度下發牌條件的事項進行研訊。如個案證明屬實,持證人會被暫時吊銷或取消營業證。如持證人不接納有關決定,可申請交由交通審裁處覆檢有關決定 。

圖集

註釋、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Disam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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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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