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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
+ | '''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簡稱'''PSL''')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Certificate''',簡稱PSLC),是[[運輸署]]一種發牌制度,用以規管香港所有{{L|#A類:公共巴士,即|非專營巴士}}、{{L|#B類:|私家巴士}}、[[#C類:公共小型巴士|公共小巴]]及{{L|#D類:|學校私家小巴}}之營辦商、其經營的服務及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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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簡介== |
+ | 香港現時實行以[[保鐵政策|優先發展集體運輸工具為主的運輸政策]],即以{{h|港鐵|鐵路}}及[[專營巴士]]為主要公共交通運輸工具;至於其他運輸工具包括[[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均擔當輔助角色,各自為獨有的市場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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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27條,[[運輸署]]署長在接獲以訂明方式提出的申請時,可就一輛或多輛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私家巴士或學校私家小巴,發出客運營業證,但不適用於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公共巴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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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在香港經營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業務,營辦商必須事先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及為提供服務的車輛申請「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營運車輛提供載客服務,而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則簽發予根據客運營業證營運的車輛。運輸署一貫做法,是發出兩類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按照[[服務詳情表]]提供定期服務的車輛,獲發「綠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而提供非定期服務的車輛則獲發「紅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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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專營巴士細分為不同服務類別,每一類別的客運營業證皆須個別申請,申請人擬申請時須注意服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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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客運營業證持有人須就擬提供的特定服務向運輸署取得個別服務批註,以及就定期服務(即設有固定班次及路線)的個別路線取得該署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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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運輸署]]署長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他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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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規管服務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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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客運營業證制度下,所規管的[[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之車輛種類,以及營辦商可提供的服務頖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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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01 [[遊覽服務]](例如[[大巴士]]、[[水晶巴士]]、[[觀光城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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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05 [[國際乘客服務]]:分為過境服務([[過境巴士]])或非過境服務([[機場快綫穿梭巴士]]),用作運載乘客往返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地點之間一{{L|香港國際|機場}}、{{pti|紅磡站}}、澳門渡輪碼頭或任何其他碼頭、任何香港[[邊境管制站]]、任何酒店、航空公司辦事處或任何渡輪終點碼頭或同類終點碼頭,而使用服務的乘客只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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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藉飛機、鐵路、渡輪船隻、船舶或汽車到達或離開香港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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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迎接或陪同上段所提述的人士的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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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僱用的人,或旅遊代理、船務代理或鐵路代理僱用運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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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限制事項代碼」代表每輛[[過境巴士]]獲允許通過的[[邊境管制站]]:HZMB代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LMC代表[[落馬洲管制站]]([[皇崗口岸]]),MKT代表[[文錦渡管制站]]([[文錦渡口岸]]),SBP代表[[深圳灣口岸]],STK代表[[沙頭角管制站]]([[沙頭角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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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07 [[複合交通服務]]:由巴士結合一種或多種公共交通工具模式的服務,因應市場變化,運輸署已多年沒有發出這類型批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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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為應付上述七個類別未能覆蓋的臨時服務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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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從屬類型︰[[免費穿梭巴士|免費巴士服務]]([[購物線|商場穿梭巴士]]、[[睇樓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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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據現行發牌條件,如營辦商提供之服務為往返相同起點及目的地地區,而該服務在30天內連續或間歇營運日數不超過兩天,同時不向乘客個別收取車資,便毋須在服務開辦前另行先取得[[運輸署]]的書面批准,這項服務一般稱為[[免費穿梭巴士|免費巴士]]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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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非專營巴士服務不開放予公眾申請營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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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家巴士'''('''Private Bus''')指作以下用途的巴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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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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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論是否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該等乘客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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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所教育機構的學生、教員及僱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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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傷殘人士及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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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非專營巴士一樣,私家巴士服務受客運營業證制度所規管,持證人需要跟從相關客運營業證條件營運,而私家巴士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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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及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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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01 公共小巴(非專綫)服務,即[[紅色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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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02 公共小巴(專綫)服務,即[[綠色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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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時,兩類小巴合共不超過4350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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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類:[[學校私家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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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01類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服務(俗稱「褓姆車」),可以出租或取酬的方式營辦接載學生服務,即使車輛的乘客座位數目為19座位或以下亦須領取D01批註,例如12座位的[[豐田Hi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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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家小巴'''('''Private Light Bus''')主要可分為三類,分別為:<ref>[https://www.legco.gov.hk/yr16-17/chinese/bills/brief/b201704071_brf.pdf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小巴座位數目《2017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17年3月28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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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學校私家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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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只運載殘疾人士的私家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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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用作非出租或取酬的私家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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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家小巴[[座位]]數目各有不同,由12至16個座位不等,主要由營辦商按營運需要而決定。現時,19座位或以下之私家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例如[[新巴]]車隊編號SV52的[[三菱Rosa]]小巴<ref>[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1858 hkitalk.net:971特別小巴班次],2008年10月4日</ref>、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位小巴、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16座小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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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批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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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任何註明於客運營業證內的巴士或受營業證持證人持有的巴士所營辦的服務,不論是由客運營業證持證人獨自經營,或是與其他客運營業證持證人以合辦或其他方式經營,除屬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巴士服務種類外,只要由相同起點地區往相同目的地地區,而在30天內不論是接續或間歇營運的日數超過兩天,即須在該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的書面批准。如欲營辦服務或更改已獲批准服務,申請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於開辦或更改服務前最少14天,向運輸署作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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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署]]轄下「公共車輛分組」的職責之一,是辦理營業證及營業證證明書的申請;運輸署市區分區辦事處和新界分區辦事處,則負責在地區層面審批根據營業證制度遞交的專線服務申請。署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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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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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 |
+ |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車輛登記|登記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例如對[[公共小巴]]實施[[配額制度|不多於4,350輛的限制]]; |
− | * 對申請人擬提供 |
+ | * 對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需求; |
− |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 |
+ |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水平; |
− | * 擬提供 |
+ | * 擬提供服務的地區及道路交通情況;及 |
− | * 申請人擬提供 |
+ | * 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標準。 |
+ | 運輸署有權拒絕批准有關申請,或指定有關路綫、時間表、所分配車輛數目和類型及停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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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6條,客運營業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運輸署署長可予以續期,每次為期不超過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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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署署長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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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署]]在發證時可施加條件,包括車輛數目與類型、車輛的可行用途、和營運詳情等,以規管持證人屬下車輛的營運。持證人有責任遵守該等發牌條件,運輸署可在諮詢持證人和給予三個月預先通知後,隨時更改發牌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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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運營業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持證人可申請續期,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五年,申請或續期之費用為$396。[[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則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簽發,由實施當日起以行政方式逐年豁免其費用,直至2015年[[9月1日]]正式以立法形式免除收費<ref>[http://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subleg/brief/91_brf.pdf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201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運輸及房屋局,2015-05-13</ref>。目前首次批出的新客運營業證有效期為一年,非專營巴士隨後一般會獲續期兩年,學校私家小巴則每年續期。署方亦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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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乃簽發予以客運營業證經營的車輛,有效期為十二個月,或與客運營業證屆滿日期前相同,以較早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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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只限由領有該證明書之車輛營運服務,有效期為12個月,或至關乎該證明書的客運營業證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不得轉讓,證明書持證人如須轉讓車輛,買方須為該車輛重新申請證明書,而證明書會印上新持證人名下的客運營業證編號。申請或延續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之費用為$160;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與客運營業證,均由2015年[[9月1日]]以立法形式正式廢除一直以行政方式豁免的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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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2條,每張證明書只限一輛營運車輛申請,不得轉讓,車主如有轉讓,買方須重新申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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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辦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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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輛以客運營業證經營的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的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於車輛後面當眼處張貼載有運輸署客運營業證編號的圓形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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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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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辦具常規性質並有固定路線、固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地區及時間表的[[酒店服務]]、提供給任何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僱員服務]]、[[國際乘客服務]]或[[居民服務]],持證人必須遵照由運輸署發出的[[服務詳情表]]及經營有關服務條件的規定。服務詳情表及其後任何修訂事項均須在獲得運輸署發出批准書後方可生效。有關的服務詳情表,及任何修訂申請,持證人須於建議開始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送交運輸署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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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
+ | 定期(或專綫,Scheduled)服務(A05、A06、A07和C02類)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為綠色,簡稱PSLC(S);而非固定路線之證明書為紅色。<ref>[http://www.chinamotorbus.com/bus/hkbdb/show_content.php?topic=1290 香港巴士討論區精華輯錄 即日新聞:兩大村巴互撼內幕]</ref> |
− | == |
+ | ===車費=== |
+ | [[File:NR729 return stopping places 20160825.JPG|擺放在車頭擋風玻璃上的黃底黑字「服務類別標誌」|right|thumb|220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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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運營業證內註明任何服務的車資,必須在運輸署批准的地點收取。如獲運輸署批准於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車資,這些車資須以乘車券、預付車資車票、[[月票]]或其他任何經運輸署指定的形式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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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生服務支付的車費須以預繳費的形式收取(例如乘車券或月票),而不准在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即次車程的車費,提供給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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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1 遊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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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5 國際乘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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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7 複合交通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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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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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展示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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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家巴士是指一些只向所屬公司或機構的人員提供服務的巴士,這些巴士都不可以接載其他乘客。私家巴士的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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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2007年2月1日起,客運營業證條件已規定非專營公共巴士在提供任何服務時,持證人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或巴士前面的[[路線牌]]上展示一個適當的「服務類別標誌」,以表示有關巴士行走的服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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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類別標誌」的標準規格為A4呎吋、以塑膠物料製造、黃底黑字及指定字體大小寫明獲批之服務(例如「酒店服務」或「居民服務」),而擺放位置必須能夠讓他人由巴士前面清楚見到,但不妨礙[[司機]]視線,亦不准同一時間展示兩個或以上標誌。當巴士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時,則不需展示這些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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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公共小巴(非專綫)服務(C01,即紅色小巴)及公共小巴(專綫)服務(C02,即綠色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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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2第2號圖形所示客運營業證號碼的字牌(俗稱'''紅綠碟'''<ref>[https://www.hkitalk.net/HKiTalk2/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8434 私家石油氣小巴],hkitalk.net。</ref>),展示在車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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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類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服務(俗稱「褓姆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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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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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16座位或以下之私家小型巴士(例如:新巴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小巴,編號SV52;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16座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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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必須遵守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和客運營業證條件。如[[非專營巴士]]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營運(例如提供非批註所容許的服務),又或違反任何與發牌或客運營業證相關條件,[[運輸署署長]]可按法例暫時吊銷或永久取消該客運營業證或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又或更改客運營業證的規定(如修改批准用途)。署長上述的權力適用於所有須領有客運營業證的車輛(包括[[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並非只針對非專營巴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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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考慮懲處時,懲罰的輕重必須適度反映案情的嚴重性,例如客運營業證吊銷時段的長短會因應案情嚴重性可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就一些相對輕微的違規情況(例如個別在非指定地點上落乘客的情況),懲罰一般較輕(例如吊銷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數天);針對一些較嚴重的個案(如提供非批註容許的服務,即提供[[非法邨巴]]服務),懲罰會較重(例如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吊銷期會較長)。就非常嚴重的違規情況(例如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屢次提供非法邨巴服務),營辦商整個車隊的客運營業證可能全部被吊銷。<ref>[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3/16/P201603160392.htm 立法會七題:非專營巴士],2016年3月16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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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集== |
==圖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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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g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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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L Certificate.JPG|張貼於擋風玻璃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正本(公共巴士,[[冠忠巴士|冠利服務有限公司]]),綠色為專綫服務,紅色為非專綫服務 |
PSL Certificate.JPG|張貼於擋風玻璃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正本(公共巴士,[[冠忠巴士|冠利服務有限公司]]),綠色為專綫服務,紅色為非專綫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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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SL bus back.JPG|客運營業證字牌範例(公共巴士) |
+ | PSL bus back.JPG|客運營業證車尾圓形字牌範例(公共巴士) |
PSL_GMB.jpg|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專綫小巴) |
PSL_GMB.jpg|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專綫小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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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SL cert ( |
+ | PSL cert (scheduled) back.jpg|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背面(專綫服務) |
− | + | PSL cert (non-scheduled) back.jpg|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背面(非專綫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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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4286C.JPG|客運營業證「14286C」的內容(專綫小巴,{{Af||好景專線小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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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u Sun Luen Notice PSL.JPG|客運營業證「72C」的內容(專綫小巴,{{Af||富新聯|專綫小巴公司}}),此編號是專綫小巴營辦商中最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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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SL cert (Cross Border Bus).jpg|[[過境巴士]]的專綫服務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當中的代碼分別代表[[落馬洲口岸]](LMC)、[[文錦渡口岸]](MKT)、[[深圳灣口岸]](SBP)及[[沙頭角口岸]](ST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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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SL void on weekend and PH.jpg|運輸署可指定客運營業證於某些日子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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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PSL_Certifiicate.jpg|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公共巴士,[[中華汽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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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12056_492051854337992_1107918310052493458_n.jpg|客運營業證「10649C」的內容(專綫小巴,{{Af||彩龍專線小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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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64_PE4999_20180522_2.jpg|[[居民巴士HR64線]]客運營業證編號為816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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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W4765 NT80.jpg|「10649C」的內容(專綫小巴,[[彩龍專線小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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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W4765 GMB80.jpg|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公共小巴,[[彩龍專線小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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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oi Lung PSL.jpg|[[彩龍專線小巴有限公司]]客運營業證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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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 A Muk Coaster 5LS2 Registration and PSL Certificate (3298C).jpeg|客運營業證「3298C」的內容(專綫小巴,[[馬亞木]]旗下的{{Af||冠榮車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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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TBus KR21 NR38 PSL & Restricted Area Permits.jpg|客運營業證「7642A」的證明書(非專營公共巴士,[[陳添旅遊巴士]]居民巴士{{RS|KR21}}及{{RS|NR38}}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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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TGMB 29 413 806 PSL & Restricted Area Permits.jpg|客運營業證「18376C」的證明書(專綫小巴,{{Af||偉程實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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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
==相關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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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牌照]] |
* [[車輛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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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士路線列表Navb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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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外部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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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ttp://www.td.gov.hk/tc/transport_in_hong_kong/public_transport/buses/non_franchised/application_for_passenger_service_licence_psl_fo/index.html 運輸署 |
+ | * [http://www.td.gov.hk/tc/transport_in_hong_kong/public_transport/buses/non_franchised/application_for_passenger_service_licence_psl_fo/index.html 運輸署網站:申請客運營業證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 |
− | * [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ublic_vehicles/index.html |
+ | ** [http://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ublic_vehicles/index.html 申請表格]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7F08E3AE714A0E4B8825648C0007D3CC?OpenDocument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27條]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7F08E3AE714A0E4B8825648C0007D3CC?OpenDocument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27條] |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154042AB1837BA1A482575EE0077621A?OpenDocument 香港法例:第374D章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154042AB1837BA1A482575EE0077621A?OpenDocument 香港法例:第374D章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
− | *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52953 【愚問】為甚麼「客運營業證」有紅、綠色之分?] |
+ | *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52953 【愚問】為甚麼「客運營業證」有紅、綠色之分?],hkitalk.net |
+ | * [http://www.aud.gov.hk/pdf_c/c50ch04.pdf 客運營業證制度下的車輛營運牌照服務],《審計署署長第五十號報告書》第4章,2010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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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Disambig-list|PS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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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公共交通政策]] |
[[分類:公共交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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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車廂設備]] |
[[分類:車廂設備]] |
於 2020年7月4日 (六) 06:12 的修訂
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簡稱PSL)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Certificate,簡稱PSLC),是運輸署一種發牌制度,用以規管香港所有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之營辦商、其經營的服務及車輛。
制度簡介
香港現時實行以優先發展集體運輸工具為主的運輸政策,即以鐵路及專營巴士為主要公共交通運輸工具;至於其他運輸工具包括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均擔當輔助角色,各自為獨有的市場提供服務。
要在香港經營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業務,營辦商必須事先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及為提供服務的車輛申請「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營運車輛提供載客服務,而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則簽發予根據客運營業證營運的車輛。運輸署一貫做法,是發出兩類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按照服務詳情表提供定期服務的車輛,獲發「綠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而提供非定期服務的車輛則獲發「紅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此外,客運營業證持有人須就擬提供的特定服務向運輸署取得個別服務批註,以及就定期服務(即設有固定班次及路線)的個別路線取得該署批准。
受規管服務種類
在客運營業證制度下,所規管的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之車輛種類,以及營辦商可提供的服務頖型如下:
A類:公共巴士,即非專營巴士
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是指:
- 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及
-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條所指明類型的服務,或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及
- 無須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服務。
非專營巴士營辦商擬辦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的巴士服務前,必須領有有效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明八種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其中一種,包括:[1]
- A01 遊覽服務(例如大巴士、水晶巴士、觀光城巴)
- A02 酒店服務
- A03 學生服務
- A04 僱員服務
- A05 國際乘客服務:分為過境服務(過境巴士)或非過境服務(機場快綫穿梭巴士),用作運載乘客往返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地點之間一機場、紅磡站、澳門渡輪碼頭或任何其他碼頭、任何香港邊境管制站、任何酒店、航空公司辦事處或任何渡輪終點碼頭或同類終點碼頭,而使用服務的乘客只包括:
- A06 居民服務
- A07 複合交通服務:由巴士結合一種或多種公共交通工具模式的服務,因應市場變化,運輸署已多年沒有發出這類型批註
-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為應付上述七個類別未能覆蓋的臨時服務需求
以下非專營巴士服務不開放予公眾申請營辦:
B類:私家巴士
私家巴士(Private Bus)指作以下用途的巴士:
-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 不論是否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該等乘客屬於:
- 一所教育機構的學生、教員及僱員;或
- 傷殘人士及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
與非專營巴士一樣,私家巴士服務受客運營業證制度所規管,持證人需要跟從相關客運營業證條件營運,而私家巴士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B01 學生服務:使用教育機構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陪同或管理該等學生的人,或任教於該教育機構的人往返該教育機構的服務,可個別收費,例子有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巴(2012年之前)
- B02 僱員服務:是一項不屬出租或取酬,由僱主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其僱員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例如城巴車隊編號19的利蘭奧林比安巴士(現已退役)、東方報業集團的員工巴士
- B03 傷殘人士服務:專為接載傷殘人士提供服務及受僱並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使用所提供的服務,可個別收費,例如復康巴士
- B04: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運輸署批准的指定服務,例如專營巴士公司用作培訓車長的訓練巴士或是鋸樹車
C類:公共小巴
此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及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
現時,兩類小巴合共不超過4350輛。
D類:學校私家小巴
D01類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服務(俗稱「褓姆車」),可以出租或取酬的方式營辦接載學生服務,即使車輛的乘客座位數目為19座位或以下亦須領取D01批註,例如12座位的豐田Hiace。
私家小巴(Private Light Bus)主要可分為三類,分別為:[2]
- 學校私家小巴;
- 只運載殘疾人士的私家小巴;
- 其他用作非出租或取酬的私家小巴。
私家小巴座位數目各有不同,由12至16個座位不等,主要由營辦商按營運需要而決定。現時,19座位或以下之私家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例如新巴車隊編號SV52的三菱Rosa小巴[3]、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位小巴、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16座小巴等。
審批申請
以任何註明於客運營業證內的巴士或受營業證持證人持有的巴士所營辦的服務,不論是由客運營業證持證人獨自經營,或是與其他客運營業證持證人以合辦或其他方式經營,除屬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巴士服務種類外,只要由相同起點地區往相同目的地地區,而在30天內不論是接續或間歇營運的日數超過兩天,即須在該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的書面批准。如欲營辦服務或更改已獲批准服務,申請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於開辦或更改服務前最少14天,向運輸署作出申請。
運輸署轄下「公共車輛分組」的職責之一,是辦理營業證及營業證證明書的申請;運輸署市區分區辦事處和新界分區辦事處,則負責在地區層面審批根據營業證制度遞交的專線服務申請。署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例如對公共小巴實施不多於4,350輛的限制;
- 對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需求;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水平;
- 擬提供服務的地區及道路交通情況;及
- 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標準。
運輸署有權拒絕批准有關申請,或指定有關路綫、時間表、所分配車輛數目和類型及停車地點。
簽發營業證
運輸署在發證時可施加條件,包括車輛數目與類型、車輛的可行用途、和營運詳情等,以規管持證人屬下車輛的營運。持證人有責任遵守該等發牌條件,運輸署可在諮詢持證人和給予三個月預先通知後,隨時更改發牌條件。
客運營業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持證人可申請續期,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五年,申請或續期之費用為$396。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則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簽發,由實施當日起以行政方式逐年豁免其費用,直至2015年9月1日正式以立法形式免除收費[4]。目前首次批出的新客運營業證有效期為一年,非專營巴士隨後一般會獲續期兩年,學校私家小巴則每年續期。署方亦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
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只限由領有該證明書之車輛營運服務,有效期為12個月,或至關乎該證明書的客運營業證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不得轉讓,證明書持證人如須轉讓車輛,買方須為該車輛重新申請證明書,而證明書會印上新持證人名下的客運營業證編號。申請或延續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之費用為$160;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與客運營業證,均由2015年9月1日以立法形式正式廢除一直以行政方式豁免的收費。
營辦服務
路線
營辦具常規性質並有固定路線、固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地區及時間表的酒店服務、提供給任何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僱員服務、國際乘客服務或居民服務,持證人必須遵照由運輸署發出的服務詳情表及經營有關服務條件的規定。服務詳情表及其後任何修訂事項均須在獲得運輸署發出批准書後方可生效。有關的服務詳情表,及任何修訂申請,持證人須於建議開始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送交運輸署審批。
定期(或專綫,Scheduled)服務(A05、A06、A07和C02類)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為綠色,簡稱PSLC(S);而非固定路線之證明書為紅色。[5]
車費
客運營業證內註明任何服務的車資,必須在運輸署批准的地點收取。如獲運輸署批准於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車資,這些車資須以乘車券、預付車資車票、月票或其他任何經運輸署指定的形式收取。
學生服務支付的車費須以預繳費的形式收取(例如乘車券或月票),而不准在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即次車程的車費,提供給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則屬例外。
展示標誌
由2007年2月1日起,客運營業證條件已規定非專營公共巴士在提供任何服務時,持證人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或巴士前面的路線牌上展示一個適當的「服務類別標誌」,以表示有關巴士行走的服務類別。
「服務類別標誌」的標準規格為A4呎吋、以塑膠物料製造、黃底黑字及指定字體大小寫明獲批之服務(例如「酒店服務」或「居民服務」),而擺放位置必須能夠讓他人由巴士前面清楚見到,但不妨礙司機視線,亦不准同一時間展示兩個或以上標誌。當巴士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時,則不需展示這些標誌。
此外,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2第2號圖形所示客運營業證號碼的字牌(俗稱紅綠碟[6]),展示在車尾。
執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必須遵守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和客運營業證條件。如非專營巴士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營運(例如提供非批註所容許的服務),又或違反任何與發牌或客運營業證相關條件,運輸署署長可按法例暫時吊銷或永久取消該客運營業證或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又或更改客運營業證的規定(如修改批准用途)。署長上述的權力適用於所有須領有客運營業證的車輛(包括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並非只針對非專營巴士。
在考慮懲處時,懲罰的輕重必須適度反映案情的嚴重性,例如客運營業證吊銷時段的長短會因應案情嚴重性可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就一些相對輕微的違規情況(例如個別在非指定地點上落乘客的情況),懲罰一般較輕(例如吊銷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數天);針對一些較嚴重的個案(如提供非批註容許的服務,即提供非法邨巴服務),懲罰會較重(例如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吊銷期會較長)。就非常嚴重的違規情況(例如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屢次提供非法邨巴服務),營辦商整個車隊的客運營業證可能全部被吊銷。[7]
圖集
註釋、參考資料
- ↑ 非專營巴士服務簡介,運輸署網頁
- ↑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小巴座位數目《2017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17年3月28日
- ↑ hkitalk.net:971特別小巴班次,2008年10月4日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201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運輸及房屋局,2015-05-13
- ↑ 香港巴士討論區精華輯錄 即日新聞:兩大村巴互撼內幕
- ↑ 私家石油氣小巴,hkitalk.net。
- ↑ 立法會七題:非專營巴士,2016年3月16日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 運輸署網站:申請客運營業證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
-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27條
- 香港法例:第374D章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愚問】為甚麼「客運營業證」有紅、綠色之分?,hkitalk.net
- 客運營業證制度下的車輛營運牌照服務,《審計署署長第五十號報告書》第4章,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