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簡稱PSL)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Certificate,簡稱PSLC),是運輸署一種發牌制度,用以規管香港所有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之營辦商、其經營的服務及車輛。
制度簡介[]
香港現時實行以優先發展集體運輸工具為主的運輸政策,即以鐵路及專營巴士為主要公共交通運輸工具;至於其他運輸工具包括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均擔當輔助角色,各自為獨有的市場提供服務。
要在香港經營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業務,營辦商必須事先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及為提供服務的車輛申請「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營運車輛提供載客服務,而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則簽發予根據客運營業證營運的車輛。運輸署一貫做法,是發出兩類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按照服務詳情表提供定期服務的車輛,獲發「綠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而提供非定期服務的車輛則獲發「紅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
此外,客運營業證持有人須就擬提供的特定服務向運輸署取得個別服務批註,以及就定期服務(即設有固定班次及路線)的個別路線取得該署批准。
受規管服務種類[]
在客運營業證制度下,所規管的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之車輛種類,以及營辦商可提供的服務頖型如下:
A類:公共巴士,即非專營巴士[]
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是指:
- 以公共巴士運載乘客的服務;及
-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3)條所指明類型的服務,或署長所批准任何其他類型的服務;及
- 無須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專營權下經營的服務。
非專營巴士營辦商擬辦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的巴士服務前,必須領有有效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訂明八種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其中一種,包括下述紅字的非專線服務及綠字的專線服務:[1]
- A01 遊覽服務(例如大巴士、水晶巴士、已停辦的觀光城巴)
- A02 酒店服務
- A03 學生服務
- A04 僱員服務
- A05 國際乘客服務:分為過境服務(過境巴士)或非過境服務(已停辦的機場快綫穿梭巴士),用作運載乘客往返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地點之間一機場、紅磡站、高鐵西九龍站、澳門渡輪碼頭或任何其他碼頭、任何香港邊境管制站、任何酒店、航空公司辦事處或任何渡輪終點碼頭或同類終點碼頭,而使用服務的乘客只包括:
- A06 居民服務
- A07 複合交通服務:由巴士結合一種或多種公共交通工具模式的服務,因應市場變化,運輸署已多年沒有發出這類型批註
- A08 合約式出租服務:為應付上述七個類別未能覆蓋的臨時服務需求
以下非專營巴士服務不開放予公眾申請營辦:
B類:私家巴士[]
私家巴士(Private Bus)指作以下用途的巴士:
- 出租或取酬以外的用途;或
- 不論是否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該等乘客屬於:
- 一所教育機構的學生、教員及僱員;或
- 傷殘人士及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
與非專營巴士一樣,私家巴士服務受客運營業證制度所規管,持證人需要跟從相關客運營業證條件營運,而私家巴士客運營業證有以下四類:
- B01 學生服務:使用教育機構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陪同或管理該等學生的人,或任教於該教育機構的人往返該教育機構的服務,可個別收費,例子有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巴(2012年之前)
- B02 僱員服務:是一項不屬出租或取酬,由僱主名義登記的私家巴士,運載其僱員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例如城巴車隊編號19的利蘭奧林比安巴士(現已退役)、東方報業集團的員工巴士
- B03 傷殘人士服務:專為接載傷殘人士提供服務及受僱並協助該等傷殘人士的人使用所提供的服務,可個別收費,例如復康巴士
- B04:不屬出租或取酬但獲運輸署批准的指定服務,例如專營巴士公司用作培訓車長的訓練巴士、南區復康專線
C類:公共小巴[]
此類適用於個別收取車費及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共小巴,包括:
現時,兩類小巴合共不超過4350輛。
D類:學校私家小巴[]
由1999年10月1日起,學校私家小巴納入客運營業證制度。
- D01: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服務(俗稱「褓姆車」),可以出租或取酬的方式營辦接載學生服務,車輛的乘客座位數目為19座位須領取D01批註,例如12座位的豐田Hiace。
私家小巴(Private Light Bus)主要可分為三類,分別為:[2]
- 學校私家小巴;
- 只運載殘疾人士的私家小巴;
- 其他用作非出租或取酬的私家小巴。
私家小巴座位數目各有不同,由12至16個座位不等,主要由營辦商按營運需要而決定。現時,19座位或以下之私家小巴並不需要領取客運營業證,例如新巴車隊編號SV52的三菱Rosa小巴[3]、只供內部職員乘搭的12座位小巴、個別屋苑只供居民乘搭的穿梭小巴等。
審批申請[]
以任何註明於客運營業證內的巴士或受營業證持證人持有的巴士所營辦的服務,不論是由客運營業證持證人獨自經營,或是與其他客運營業證持證人以合辦或其他方式經營,除屬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巴士服務種類外,只要由相同起點地區往相同目的地地區,而在30天內不論是接續或間歇營運的日數超過兩天,即須在該服務開辦前先行取得運輸署的書面批准。如欲營辦服務或更改已獲批准服務,申請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於開辦或更改服務前最少14天,向運輸署作出申請。
運輸署轄下「公共車輛分組」的職責之一,是辦理營業證及營業證證明書的申請;運輸署市區分區辦事處和新界分區辦事處,則負責在地區層面審批根據營業證制度遞交的專線服務申請。署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8條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 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 根據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例如對公共小巴實施不多於4,350輛的限制;
- 對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需求;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水平;
- 擬提供服務的地區及道路交通情況;及
- 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標準。
運輸署有權拒絕批准有關申請,或指定有關路綫、時間表、所分配車輛數目和類型及停車地點。
簽發營業證[]
運輸署在發證時可施加條件,包括車輛數目與類型、車輛的可行用途、和營運詳情等,以規管持證人屬下車輛的營運。持證人有責任遵守該等發牌條件,運輸署可在諮詢持證人和給予三個月預先通知後,隨時更改發牌條件。
客運營業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持證人可申請續期,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五年,申請或續期之費用為$396。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則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簽發,由實施當日起以行政方式逐年豁免其費用,直至2015年9月1日正式以立法形式免除收費[4]。目前首次批出的新客運營業證有效期為一年,非專營巴士隨後一般會獲續期兩年,學校私家小巴則每年續期。署方亦有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9條拒絕發放客運營業證,也可拒絕就任何不屬或行將不屬申請人所擁有的車輛發出客運營業證。
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只限由領有該證明書之車輛營運服務,有效期為12個月,或至關乎該證明書的客運營業證屆滿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不得轉讓,證明書持證人如須轉讓車輛,買方須為該車輛重新申請證明書,而證明書會印上新持證人名下的客運營業證編號。申請或延續每張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之費用為$160;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與客運營業證,均由2015年9月1日以立法形式正式廢除一直以行政方式豁免的收費。
客運營業證持有人為客運營業證辦理續期申請時,須提供一份任何期限的服務合約,以證明該服務有持續需要。就服務批註的續期而言,須至少就客運營業證所批准的每類服務遞交一份任何期限的服務合約。如客運營業證持有人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客運營業證續期申請可能不獲批准。
營辦服務[]
路線[]
營辦具常規性質並有固定路線、固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地區及時間表的酒店服務、提供給任何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僱員服務、國際乘客服務或居民服務,持證人必須遵照由運輸署發出的服務詳情表及經營有關服務條件的規定。服務詳情表及其後任何修訂事項均須在獲得運輸署發出批准書後方可生效。有關的服務詳情表,及任何修訂申請,持證人須於建議開始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送交運輸署審批。
2020年7月13日前發出的專線(Scheduled)服務(A05、A06、A07和C02類)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底色為綠色,簡稱PSLC(S);而非固定路線之證明書為紅色。[5]
車費[]
客運營業證內註明任何服務的車資,必須在運輸署批准的地點收取。如獲運輸署批准於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車資,這些車資須以乘車券、預付車資車票、月票或其他任何經運輸署指定的形式收取。
學生服務支付的車費須以預繳形式收取(例如乘車券或月票),而不准在登車地點或提供服務的巴士上收取即次車程的車費,提供給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服務除外。
展示標誌[]
由2007年2月1日起,客運營業證條件已規定非專營公共巴士在提供任何服務時,持證人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或巴士前面的路線牌上展示一個適當的「服務類別標誌」,以表示有關巴士行走的服務類別。
「服務類別標誌」的標準規格為A4呎吋、以塑膠物料製造、黃底黑字及指定字體大小寫明獲批之服務(例如「酒店服務」或「居民服務」),而擺放位置必須能夠讓他人由巴士前面清楚見到,但不妨礙司機視線,亦不准同一時間展示兩個或以上標誌。當巴士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時,則不需展示這些標誌。
此外,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左面張貼由運輸署簽發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以及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2第2號圖形所示客運營業證號碼的字牌(俗稱紅綠碟[6]),展示在車尾。
跟「紅綠碟」一樣,客運營業證證明書亦曾以俗稱「紅綠證」之紅、綠色底色,去區分非專綫與專綫服務。然而,運輸署自2005年起,已把依照服務詳情表營運之要求擴展至所有定期的非專營巴士服務,為酒店穿梭、專上院校學生服務、僱員服務和以合約式出租服務提供的免費穿梭路線發出服務詳情表,以致部分獲發紅色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巴士實際亦提供定期服務。審計署在2017年建議運輸署研究把兩類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合併,以精簡簽發、續簽和修訂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行政工作。[7]由2020年7月13日起,新申領或續領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改為藍色底色,以單一證明書涵蓋所有服務批註,並逐步取代原有的「紅綠證」。[8]「紅綠碟」因由營辦商自行安排製作,不涉及政府行政工作,故展示安排維持不變。
執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必須遵守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和客運營業證條件。如非專營巴士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營運(例如提供非批註所容許的服務),又或違反任何與發牌或客運營業證相關條件,運輸署署長可按法例暫時吊銷或永久取消該客運營業證或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又或更改客運營業證的規定(如修改批准用途)。署長上述的權力適用於所有須領有客運營業證的車輛(包括公共小巴及學校私家小巴),並非只針對非專營巴士。
在考慮懲處時,懲罰的輕重必須適度反映案情的嚴重性,例如客運營業證吊銷時段的長短會因應案情嚴重性可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就一些相對輕微的違規情況(例如個別在非指定地點上落乘客的情況),懲罰一般較輕(例如吊銷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數天);針對一些較嚴重的個案(如提供非批註容許的服務,即提供非法邨巴服務),懲罰會較重(例如涉事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吊銷期會較長)。就非常嚴重的違規情況(例如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屢次提供非法邨巴服務),營辦商整個車隊的客運營業證可能全部被吊銷。[9]
圖集[]
註釋、參考資料[]
- ↑ 非專營巴士服務簡介,運輸署網頁
- ↑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小巴座位數目《2017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17年3月28日。
- ↑ hkitalk.net:971特別小巴班次,2008年10月4日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201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運輸及房屋局,2015-05-13
- ↑ 香港巴士討論區精華輯錄 即日新聞:兩大村巴互撼內幕
- ↑ 私家石油氣小巴,hkitalk.net。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審計署,《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九號報告書》第4章 - 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署 - 非專營巴士及學校私家小巴服務的規管,2017年10月27日。
- ↑ 運輸署 - 有關簽發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的新安排,2020年7月9日。
- ↑ 立法會七題:非專營巴士,2016年3月16日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 運輸署網站:申請客運營業證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
-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27條
- 香港法例:第374D章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愚問】為甚麼「客運營業證」有紅、綠色之分?,hkitalk.net
- 客運營業證制度下的車輛營運牌照服務,《審計署署長第五十號報告書》第4章,2010年10月